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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10.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通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过,特定情形下要承担无限责任。
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随意用公司资金个人消费,致使公司无法偿债,这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唯一,缺乏内部监督,为防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要求股东证明财产独立,否则担无限责任。
公司设立时,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公司债权人也能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同样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建议股东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财产混同,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抽逃出资,以保障自身权益,降低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将公司资金随意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小朱的款项。小朱要求小许承担公司债务,但小许认为自己仅需承担有限责任。此外,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小朱的利益,依据法律,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以有限责任来推脱。
2、小胡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小朱也可请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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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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