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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当庭可提交新证据不

时间:2026.10.13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71人
律师解析:
上诉期间可以当庭提交新证据,但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里的新证据有两类,一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证据,若二审开庭,要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若二审无需开庭审理,则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若当庭提交的新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法院会组织质证。
要是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可能不会采纳。就算是新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也会结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
所以,当事人上诉时应尽量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收集并提交证据。这样能避免因证据提交问题,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小朱败诉。小朱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时,小朱当庭提交一份证据,称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小胡则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被采纳,双方就该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含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等。若小朱提交的证据属于法定新证据范畴,法院会组织质证。
2、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纳。即便属于新证据,小胡提出异议后,法院会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判断。因此当事人上诉应尽量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收集并提交证据,防止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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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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