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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给他人担债务是否能撤销

时间:2026.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39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给他人担债务,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依据《民法典》,要是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另外,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形,债权人同样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行使撤销权有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其二,债务人的担保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让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其三,若为有偿担保,相对人得存在恶意。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要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担保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若遇到这类情况,要留意期限规定,在有效时间内及时向法院请求撤销,以保障自身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小胡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为小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这一举动使得小朱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小胡的担保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决定请求法院撤销小胡为小许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若小胡的担保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小朱债权实现,或者以明显不合理情形为他人债务担保且小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小朱可请求法院撤销。
2、小朱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对小胡存在合法有效债权,小胡的担保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若为有偿担保小许需存在恶意。
3、小朱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小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后,小胡的担保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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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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