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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有哪些

时间:2026.10.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88人
律师解析:
起诉离婚时,对方主张精神损失费得符合法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面这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面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这严重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会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二是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起居住,这同样侵犯了无过错方的婚姻权益。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像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对身体和精神的侵害行为,会给无过错方身心带来严重创伤。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个兜底条款,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行为。
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失费时,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定赔偿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结婚多年,小朱起诉离婚,小丽主张精神损失费。小朱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和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侵害了小丽的婚姻权益。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精神伤害,要求小朱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朱与他人同居,小丽作为无过错方符合主张精神损失费的法定情形。
2、小丽若要主张精神损失赔偿,需提供证据证明小朱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会结合小朱的过错程度、给小丽造成的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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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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