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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犯罪对象是什么

时间:2026.10.12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招摇撞骗罪指的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包括财物在内的各种利益。这些利益分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类。物质性利益,像金钱、物品等财物;非物质性利益,如荣誉称号、职位、爱情等。例如,有人假冒警察骗取他人财物,还有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感情。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以及是否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他人合法权益。若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大家要提高警惕,遇到自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仔细核实其身份。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警察身份与小丽交往。期间,小朱以帮小丽解决工作为由,骗取小丽5万元现金。同时,小朱还凭借假冒的身份获得了单位给予“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小丽发现小朱身份造假后报警。

案情分析:

1、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中“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构成要件。
2、小朱骗取小丽5万元现金,属于物质性利益;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属于非物质性利益,侵害了公民小丽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因此,小朱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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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

内蒙古创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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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刘亘煜律师,法学学士,内蒙古创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大量办理民商事及刑事辩护案件,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 我的原则是以专业、高效、细致服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耐心交流,以通俗语言解释法律条文并给予建议。若您有法律困扰,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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