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偿代管土地的
使用权确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要是有书面代管协议,且协议里明确规定了
土地使用权归属,那就按约定来。要是协议规定代管期间使用权归原土地权利人,那原权利人就享有使用权;要是约定代管人在代管期间有一定使用权,也按约定执行。
要是没有书面协议,就得靠相关
证据判断。土地登记是重要依据,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般就是合法权利人。要是土地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又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原权利人就拥有使用权。
同时,实际使用情况也得考虑。如果代管人长期、稳定地管理、使用土地,还进行了投入,形成了事实使用状态,原权利人也没提出异议,确定使用权时会适当考虑代管人的权益,但这不代表代管人一定能取得使用权。
要是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行政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还能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最终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土地无偿交给小胡代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后来,小朱想收回土地使用权,小胡却认为自己长期管理使用该土地,应拥有部分使用权。小朱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小胡已稳定使用多年且小朱此前未提异议,双方就土地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因双方无书面代管协议,需依据土地登记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在小朱名下,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时,小朱是合法权利人。
2、小胡虽长期、稳定地对土地进行管理、使用和投入,形成一定事实使用状态且小朱未提出异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小胡必然取得使用权。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若对裁决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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