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车抵贷后又
二次抵押,没钱赎回车可这么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债务人没履行到期
债务,
抵押权人能就
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车辆属于动产抵押,
借款人赎不回车辆时,第一和第二抵押权人都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
抵押权。
抵押权人一般先和
抵押人协商,双方可协议用
抵押车辆折价,或用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是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
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后拍卖、变卖抵押车辆,用所得价款
清偿债务。
清偿顺序方面,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都没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比如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第二抵押权未登记,第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人要积极和抵押权人沟通,争取达成
分期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案,避免车辆被处置。车辆处置价款超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抵押人;价款不足的,债务人要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车辆进行车抵贷给小胡后,又将该车二次抵押给小李。后来,小朱资金周转困难,没钱赎回车辆。小胡和小李都要求实现抵押权,小胡认为自己是第一抵押权人应优先受偿,小李则觉得自己也有权利获得相应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债务人小朱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小胡和小李有权就抵押车辆优先受偿。他们可先与小朱协商,协议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2、在清偿顺序方面,若小胡的抵押权已登记,小李的未登记,那么小胡优先受偿。若都已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都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3、小朱应积极与小胡、小李沟通,尝试达成分期还款等解决方案。若车辆处置价款超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小朱;若不足,小朱仍需清偿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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