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设立精选解答 > 执行阶段能否要求股东追加承担出资责任

执行阶段能否要求股东追加承担出资责任

时间:2026.10.1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938人
律师解析:
执行阶段能要求股东追加承担出资责任,不过得满足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把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以及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些人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担责,法院会支持这类申请。
简单来说,要是公司在执行阶段财产无法偿债,且股东存在未缴或未足额缴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能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另外,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要和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执行阶段也能要求发起人担责。
申请追加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等情况。之后法院会审查申请,以此确定是否支持追加请求。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许的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小朱起诉,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小朱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朱调查得知公司股东小丽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且公司发起人小静在公司设立时也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朱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小丽和小静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小丽和小静对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小丽未足额出资,小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有法律依据。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小静作为发起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朱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小朱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小丽和小静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法院会审查申请来确定是否支持追加请求。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