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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被侵权,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10.11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商誉被侵权时,索赔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先按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包含因商誉受损致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经济损失,还有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像调查费、律师费等。
若难以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就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若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当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他人商誉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若以上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法定赔偿,最高可达五百万元。
建议被侵权人及时收集能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证据,如销售数据、财务报表等。若自行难以收集,可委托专业律师调查取证。同时,在维权过程中,要合理控制开支,确保费用合理且有相关票据支持。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着一家店铺,在当地有不错的商誉。小胡为了竞争,故意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小朱店铺的商誉,导致小朱店铺销售额大幅下降,利润减少。小朱为了制止小胡的侵权行为,支付了调查费和律师费。小朱要求小胡赔偿损失,但小胡认为小朱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先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小朱因商誉受损导致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都属于实际损失。
2、若难以确定小朱的实际损失,则按照小胡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若小胡的获利也难以确定,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小胡恶意侵犯商誉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若以上方法都无法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法定赔偿,最高可达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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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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