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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公平交易的合同能否解除

时间:2026.10.1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合同存在不公平交易,在法定条件下能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合同时有显失公平情况,即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让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从开始就没法律约束力,等同于合同解除。
要是合同履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和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协商不成,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遇到这些情况,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撤销权行使期限,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适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朱在订立合同时处于危困状态,小胡利用此情形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又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对小朱明显不公平。小朱得知自己权益受损后,想解除合同,但不确定是否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小胡利用小朱危困状态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小朱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2、合同履行中发生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对小朱不公平,小朱可先与小胡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小朱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属重大误解则应在九十日内行使;若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合同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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