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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连带责任要多久才会失去其效力

时间:2026.10.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74人
律师解析:
担保连带责任的效力丧失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要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那就按约定来。不过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就视为没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要是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在保证期间内,要是债权人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也就失去效力了。
另外,当出现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法定情形时,担保连带责任同样会失去效力。
给大家的建议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要明确且合理,避免出现视为无约定的情况。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关注可能导致担保连带责任丧失效力的法定情形,做好风险防范。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小许与小朱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小胡与小朱未约定保证期间。还款期限届满后,小朱在六个月内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小朱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小胡与小朱未约定保证期间,小许还款期限届满后,小朱在六个月内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的担保连带责任效力丧失,小胡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2、若出现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法定情形,担保连带责任也会失去效力,但本案中未出现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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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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