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案件里,父亲
争夺抚养权有相应条件。法院判决
抚养权归属,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但母亲存在特定情形时,父亲请求直接
抚养会获法院支持。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还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若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父亲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亲可获优先考虑。
八周岁以上子女,要尊重其真实意愿。若子女愿意随父亲生活,父亲
争取抚养权更有优势。另外,父亲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父亲若想争取抚养权,要充分证明自己能给孩子提供更有利的成长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离婚时就
孩子抚养权产生争议。孩子刚满两周岁,小丽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而小朱已做绝育手术且无其他子女,孩子平时也主要随小朱生活。但小丽认为孩子还小应随自己生活,小朱则认为自己更适合
抚养孩子,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本案中,小丽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小朱已做绝育手术且无其他子女,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些因素都表明小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成长。
2、虽然孩子刚满两周岁,不属于八周岁以上需尊重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但从整体条件来看,小朱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方面更具优势,法院应会综合考量后将
抚养权判给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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