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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侵权救济情况是怎样的

时间:2026.10.0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30人
律师解析:
我国侵权救济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为依据。
救济途径有多种。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侵权赔偿等问题,若协商无果,可请求有关部门或组织调解。若双方有仲裁协议,可把纠纷交给仲裁机构仲裁。诉讼是常见且有效的方式,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多样。常见的是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在特定情形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就按规定执行。
我国侵权救济体系完善,能从多个维度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若遇到侵权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和归责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区散步时,被小胡饲养的未拴绳宠物狗咬伤。小朱要求小胡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小胡认为狗只是轻轻咬了一下,拒绝承担精神损失费,双方协商无果。小朱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仍未达成一致。因双方无仲裁协议,小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胡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在救济途径上,小朱先与小胡协商,协商不成后申请调解,最后选择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顺序。
2、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小胡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宠物狗咬伤小朱,造成小朱身体受伤产生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小朱因被狗咬伤可能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在归责原则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小胡有无过错,都应对小朱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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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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