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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子女是否可拒绝给付抚养费

时间:2026.10.09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判断非亲生子女能不能拒绝给付抚养费,要分情况。
要是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收养关系成立那天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跟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拒绝给抚养费。
如果是非亲生子女是继子女,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能有虐待或歧视行为。要是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当继父母没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继子女有给抚养费的义务,不能拒绝。要是继父母没抚养教育继子女,从法律上讲,继子女没有强制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要是没有血缘关系,也没形成上述法定关系,那就不存在抚养和被抚养的权利义务,也就不用给抚养费。
所以,能不能拒绝给抚养费,关键看有没有形成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要是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先确定双方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解决。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许结婚,小许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小丽一起生活。小胡承担起了抚养小丽的责任,供她上学、生活。多年后,小胡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小丽支付抚养费,小丽以自己并非小胡亲生为由拒绝。此外,小何收养了小朱,小朱成年后也以非亲生为由拒绝给付小何抚养费。

案情分析:

1、对于小丽,小胡作为继父对她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小丽在小胡缺乏劳动能力时,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能拒绝。
2、对于小朱,小何与小朱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小朱对小何负有赡养义务,不能拒绝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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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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