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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诉讼途径后撤诉,还算走过诉讼途径吗

时间:2026.10.09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走了诉讼途径再撤诉,也算走过诉讼途径。诉讼途径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提交起诉状且法院受理立案,诉讼程序就启动,意味着当事人选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撤诉是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起诉。在诉讼不同阶段都能撤诉,但不论何时撤诉,都不能否认已开启诉讼程序。
从法律效果讲,撤诉后案件不再审理,但法院系统会留诉讼记录。这些记录能证明当事人曾用诉讼解决纠纷。某些情况下,记录会影响后续纠纷处理。像合同纠纷中,一方就同一争议起诉又撤诉,后续再诉讼,对方可能以此抗辩。所以,即便最后撤诉,也得认定当事人走过诉讼途径。
若想避免这种情况,建议起诉前充分考虑自身诉求和证据,确定有足够把握再启动诉讼。若诉讼中发现情况有变,也可先与对方协商,尽量达成和解,避免撤诉后对后续产生不利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产生争议,小朱为解决纠纷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受理立案,诉讼程序启动。在诉讼过程中,小朱考虑到多方面因素,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之后小朱再次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小胡以小朱此前曾起诉又撤诉为由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

1、当小朱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且法院受理立案时,诉讼程序已正式启动,这表明小朱选择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小胡的争议。
2、小朱在诉讼中主动撤诉,虽然案件不再继续审理,但法院系统留存了相关诉讼记录,这能证明小朱曾采取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即便小朱撤诉,也应认定其走过了诉讼途径,小胡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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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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