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结婚精选解答 > 重婚罪立案需要符合什么标准

重婚罪立案需要符合什么标准

时间:2026.10.08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184人
律师解析:
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如下:
犯罪主体方面,一方得是有配偶的人,也就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另一方可以是有配偶的,也能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
客观方面,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是虽没进行结婚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像对外宣称是夫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有配偶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还与他人结婚或同居;无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要是无配偶者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符合上述条件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又与小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小朱辩称自己与小静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构成重婚罪。

案情分析:

1、从犯罪主体看,小朱是有配偶的人,处于与小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
2、在客观方面,小朱虽未与小静登记结婚,但与小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满足重婚罪客观情形。
3、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有配偶还与小静以夫妻名义生活,存在故意。所以小朱构成重婚罪,小丽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小朱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