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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该以怎样的方式继续履行

时间:2026.10.0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的履行方式由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决定。要是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赠与人得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把赠与财产交给受赠人。对于动产,交付就算完成赠与;而不动产还得办理过户登记才行。
要是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就得履行赠与义务。要是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能走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受赠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法院判决后,若赠与人还不履行,受赠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但要是赠与人经济状况明显变差,严重影响到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就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履行赠与合同,双方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没法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赠人有义务配合赠与人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和过户等手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小朱将名下一处房产赠与小胡,此合同经过公证。然而,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小朱以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小胡认为小朱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房产过户,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朱履行交付义务。

案情分析:

1、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小朱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若小朱经济状况未达到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程度,其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2、小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朱履行交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若法院判决小朱履行义务后,小朱仍不履行,小胡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造成损失,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受赠人小胡也有义务配合小朱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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