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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属哪方

时间:2026.10.08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阅读:828人
律师解析: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起纠纷,行为人要对法律规定的不担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自身行为和损害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被侵权人即受害者,仅需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自己遭受了损害。而污染者要举证自己有法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像不可抗力且已采取合理措施等,同时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环境污染损害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者在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常处于弱势,很难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对受害者而言,遇到这类纠纷,应及时收集污染行为和自身受损的证据。对污染者来说,要积极收集法定免责或减责的证据,证明行为和损害无因果关系。如此规定可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也能促使污染者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工厂,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附近河流。小丽住在河流附近,她发现自家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认为是小朱工厂排放废水所致,遂要求小朱赔偿损失。小朱则坚称自己的排放符合标准,鱼死亡与自己无关,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小丽作为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小朱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工厂排放废水),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鱼塘鱼大量死亡)即可。
2、小朱作为污染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存在法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如不可抗力且已采取合理措施等,同时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小丽鱼塘鱼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环境污染损害特点及受害者的弱势地位,能更好保护受害者权益,促使污染者预防和治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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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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