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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怎样追加公司股东

时间:2026.10.0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59人
律师解析:
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
要是股东没缴纳或没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能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申请时得提供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证据,像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
若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股东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证明抽逃出资的证据有公司财务账目、审计报告等。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时要提交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
申请追加股东,要向执行法院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再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是否追加。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某公司债务案件时发现,该公司股东小朱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小胡存在抽逃出资情况,且股东小丽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小许认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于是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这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与公司方面就是否应追加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小许有权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小朱,小朱需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担责,小许应提供公司章程等证明小朱未足额出资的证据。
2、小许也能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小胡,小胡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需提供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明抽逃出资的证据。
3、对于财产混同的小丽,小许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需提交证明公司财产与小丽个人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小许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后,法院审查,必要时听证并作出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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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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