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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是否不具备抚养的义务

时间:2026.10.07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204人
律师解析:
养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样。
父母要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要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效力相同。
要是养父母没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养子女要履行赡养义务,比如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要是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没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付赡养费。
但如果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没了,养子女不用再对原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建议养子女要清楚自己的赡养责任,主动履行义务,避免纠纷。如果遇到收养关系解除等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案情回顾:

小许自幼被小朱夫妇收养,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小朱夫妇含辛茹苦将小许抚养成人。然而,随着小朱夫妇年迈,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小许却以自己并非亲生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小朱夫妇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小朱夫妇与小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小朱夫妇对未成年的小许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小许成年后对小朱夫妇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当小朱夫妇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时,小许应履行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若小许不履行,小朱夫妇有要求小许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除非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否则小许不能免除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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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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