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哪些条件能构成民事损害赔偿

哪些条件能构成民事损害赔偿

时间:2026.10.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构成民事损害赔偿,得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存在损害事实。这是最基本的,是说因为某些行为或者事件,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了不好的影响。损害分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比如财物损毁、数量减少;非财产损害像名誉受损、精神痛苦。
第二个条件是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作为就是做了法律禁止的事,不作为则是没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
第三个条件是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只有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才要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因果关系要综合考虑时间顺序、直接关联等因素。
最后一个条件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应该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却因为疏忽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避免。不过,在一些特殊侵权责任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民事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区内遛狗未牵绳,小狗突然冲向正在散步的小丽,小丽受到惊吓摔倒,手臂擦伤,手机也摔坏了。小丽要求小朱赔偿医疗费和手机损失,小朱认为小丽是自己摔倒的,与他无关,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存在损害事实。小丽手臂擦伤产生医疗费,手机摔坏遭受财产损失,其权利受到不利影响。
2、行为具有违法性。小朱遛狗未牵绳,违反了相关养犬管理规定,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3、存在因果关系。小朱未牵绳的小狗冲向小丽,直接导致小丽受到惊吓摔倒,进而造成身体和财产损害。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小朱应当预见未牵绳遛狗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存在过失。因此,小朱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贵阳刑事辩护沙璇律师 已认证
5.0分 执业5年
专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优势:

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律所:

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

13078501636

律师简介: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严谨的法学教育,为她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执业路上,她始终以高标准严格自律,将忠诚、干净、担当的职业追求融入每一个办案环节,坚守法治底线,恪守执业操守,用心践行执业为民的初心。

更多>
沙璇律师,已执业5年,执业地区为贵州贵阳,认证执业律所是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078501636,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