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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申请执行未足额出资股东

时间:2026.10.0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未足额出资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该股东。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能通过法律途径,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若认定股东确实未足额出资,会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申请时,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证明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证据,像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记录等。法院受理后会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若股东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遇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按合法程序申请执行未足额出资股东,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与某企业的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该企业向小许支付欠款。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许调查得知,股东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小许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已完成出资。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小许申请时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小胡未足额出资的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记录等。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若小胡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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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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