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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担保人的责任该怎么划分

时间:2026.10.0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10人
律师解析:
借款时担保人的责任划分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先说一般保证,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约定,债务人没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那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没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能拒绝向债权人担责。不过,要是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就不能拒绝了。
再说连带责任保证,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让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让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约定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偿还借款,小朱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直接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作为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小许未偿还借款,若符合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小胡则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当事人无其他约定,小胡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包含这些。当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许追偿,享有小朱对小许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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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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