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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事实婚姻后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时间:2026.09.30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204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施行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过,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按事实婚姻处理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要是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特定情形下,一方能适当多分财产。
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本人所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参照共有财产分割方法处理。分割时,会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若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可适当照顾,或者让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小朱认为他们是事实婚姻,而小丽觉得是同居关系。二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小朱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丽则认为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经了解,他们在1994年2月1日后开始同居。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自民法典施行后,我国法律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仅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认定为同居关系。小朱和小丽在1994年2月1日后开始同居,所以他们属于同居关系,并非事实婚姻。
2、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同时会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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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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