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口头
遗产分配协议通常不具有
法律效力,它不属于法定
遗嘱形式。法定遗嘱形式包括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虽然口头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形式,但有条件限制。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可要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那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而口头遗产分配协议是
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并非遗嘱人对自己遗产的处分意思表示。
遗产分配协议一般要采用
书面形式。书面协议能清晰记录各方
权利义务,减少
纠纷。只要书面协议经继承人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签订书面遗产分配协议,这样能保障各方权益,也让遗产分配更规范、合法。
案情回顾:小朱年迈病重,在危急时刻向小胡、小丽口头说明了自己遗产分配意向,未形成书面遗嘱。小朱康复后也未补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小朱去世后,小许、小静、小何作为继承人自行达成口头遗产分配协议。但在执行过程中,小许认为该
口头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配遗产,与其他继承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若当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则有效。但危急情况消除后他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无效。
2、小许、小静、小何达成的口头遗产分配协议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分配协议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经继承人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因此小许要求重新分配遗产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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