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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份额的多人连带担保人怎样担责

时间:2026.09.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多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时,债权人能请求任意一个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在无约定份额的多人连带担保情况中,各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关系特殊。债权人有选择权,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要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后仍有不能追回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比例分担。确定“比例”时,保证人之间有约定就按约定,没约定就平均分担。
举个例子,债务是100万,有三个无约定份额的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可让其中一人承担100万保证责任。该保证人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若只追回60万,剩下40万由三个保证人平均分担,每人约分担13.33万。
可见,无约定份额的多人连带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规则分担最终责任。对于债权人,可灵活选择保证人担责;对于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要及时向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足部分按规则与其他保证人分担。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100万,小朱、小胡、小静作为无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许无法偿还债务,小丽要求小朱承担全部100万的保证责任,小朱履行了保证义务。之后小朱向小许追偿,仅追回60万,剩余40万小朱认为应由三人平均分担,但小胡和小静对此有异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多个保证人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债权人小丽有权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丽要求小朱承担全部100万保证责任是合法的。
2、小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小许追偿。在向小许不能追偿的40万部分,因保证人之间无约定,应平均分担,即每人分担约13.33万,小胡和小静应按此分担剩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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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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