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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被拆迁没了要怎样赔偿

时间:2026.09.29 标签: 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一般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也是依据区片综合地价。要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组织,由其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经其同意后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所有者。地上附着物补偿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青苗补偿针对正生长的农作物,一般按一季产值计算。
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先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的农村土地被征收拆迁,对于补偿分配产生争议。土地补偿费按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小朱认为自己应多分得一部分。安置补助费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支付给组织,小朱觉得自己不需要统一安置,应发放给自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小朱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满,认为应提高。双方就补偿标准和分配问题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小朱要求多分得不符合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情况分配,小朱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可发放给其个人或经同意用于支付保险费用,但需按规定程序处理。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小朱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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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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