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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阶段新债务应怎样进行清偿

时间:2026.09.2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04人
律师解析:
破产重整阶段,新债务清偿得按法律规定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产生的新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要是债务人财产够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新债务按正常程序清偿就行。
要是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共益债务,那就按比例清偿。也就是各项新债务按其金额占总共益债务金额的比例获得清偿。
要是债务人财产连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不够清偿,得先清偿破产费用。清偿完破产费用后还有剩余财产,再去清偿共益债务;要是没剩余,共益债务就没法全部清偿了。
在实际操作中,新债务的债权人得及时申报债权,这样才能保障自身权益。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而且,重整计划一般会对新债务的清偿作出安排,债权人要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时间和比例受偿。要是对重整计划里新债务清偿的内容有异议,能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来。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为继续营业产生了新债务。小胡和小丽作为新债务的债权人及时申报了债权。然而,小许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有限,无法清偿所有共益债务,且对于新债务的清偿比例和方式,小胡和小丽与管理人产生了争议,他们认为重整计划中对新债务清偿的安排不合理。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产生的新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新债务按正常程序清偿;若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则按比例清偿。
2、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先清偿破产费用,有剩余财产再清偿共益债务,无剩余则共益债务无法全部清偿。新债务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审查确认。债权人需按重整计划规定受偿,若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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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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