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著作权侵权认定里,“接触”是重要考量因素。它指被控
侵权人有机会获取
著作权人的作品。
接触有多种实现方式。作品公开发表、发行后,任何人能在书店买、图书馆借、网络平台浏览,这就有了接触的可能。即便作品未公开发表,在特定范围传播,像行业会议展示、公司内部传阅,若被控侵权人在这特定范围,也会被认定有接触机会。
法律认定接触,不要求被控侵权人实际阅读、使用作品,存在获取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就行。接触的证明通常由著作权人承担
举证责任,可借助
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网络浏览痕迹等
证据,来证明被控侵权人有接触作品的机会。
要是著作权人证明了被控侵权人有接触作品的可能,且被控侵权作品和著作权人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就可能构成
著作权侵权。但最终是否侵权,还得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所以著作权人发现侵权情况,要及时收集能证明对方接触作品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网络平台公开发表。小胡也发布了一部小说,两部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小朱认为小胡接触过他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其作品在网络平台公开,小胡有获取的可能。但小胡辩称自己从未读过小朱的小说,不应认定侵权。
案情分析:1、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接触”是重要考量因素,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获取著作权人的作品。小朱的小说在网络平台公开发表,任何人可浏览,小胡存在获取该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可认定其有接触机会。
2、接触的证明由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小朱需通过证人证言、网络浏览痕迹等证据证明小胡有接触机会。当小朱证明小胡有接触可能,且两部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时,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最终是否侵权还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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