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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该如何去立案

时间:2026.09.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032人
律师解析:
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诉讼权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立案有相应程序。
先进行案件初查。公安机关会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判断有无虚假诉讼可能。核查内容有是否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行为。
接着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按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立案追诉。比如致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等情况。
要是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会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还会把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
若遇到虚假诉讼情况,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初查工作,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若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申请复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为谋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虚构了小朱向小胡借款未还的事实,并伪造了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丽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初查,核查是否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同时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案情分析:

1、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立案需先进行初查,审查报案等材料,判断有无虚假诉讼可能,核查是否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行为,本案中就需核查小朱和小胡是否有这些行为。
2、要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立案追诉,如致使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若小朱和小胡的行为符合此标准,公安机关会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若不符合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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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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