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员工要担任公司
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有相关条件规定。
先说积极条件。员工需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开展民事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这样才能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再说消极条件。有这些情况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监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因
贪污、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被
判刑,执行期满没到规定期限,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到规定期限;三是担任
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
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没到规定期限;四是担任因
违法被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
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执照日起没到规定期限;五是个人有
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这是为
保证监督的独立和有效。员工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依法担任公司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准备选任新的监事。小朱认为自己有能力胜任便报名。但小李提出异议,称小朱曾担任过破产清算公司的经理,对该
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距离该
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规定期限,不应担任监事。而小朱则表示自己已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做好监督工作,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规定期限,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若小朱确实存在此情况,则其不符合担任监事的条件。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小朱只是普通员工不存在此限制,但需审查其是否满足积极条件及有无其他消极情形,才能确定其能否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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