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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当监事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6.09.27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员工要担任公司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相关条件规定。
先说积极条件。员工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开展民事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这样才能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再说消极条件。有这些情况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监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因贪污、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没到规定期限,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到规定期限;三是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没到规定期限;四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执照日起没到规定期限;五是个人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这是为保证监督的独立和有效。员工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依法担任公司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准备选任新的监事。小朱认为自己有能力胜任便报名。但小李提出异议,称小朱曾担任过破产清算公司的经理,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距离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规定期限,不应担任监事。而小朱则表示自己已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做好监督工作,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规定期限,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若小朱确实存在此情况,则其不符合担任监事的条件。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小朱只是普通员工不存在此限制,但需审查其是否满足积极条件及有无其他消极情形,才能确定其能否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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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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