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断他人散播自己坐牢史是否算传播隐私,要分情况来看。
通常,坐牢史属于个人经历,其中有个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信息,是有一定私密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用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
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是没经过本人同意,他人散播坐牢史,还对
当事人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像让其在社交、就业等方面遇到困难,就会被认定
侵犯隐私权。
但要是坐牢史已经被
司法机关依法公开披露,属于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比如
司法判决文书在网络平台公开了,那他人传播可能就不算侵犯隐私权,因为这类公开信息不再有隐私要求的秘密性。
要是碰到他人擅自散播坐牢史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和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停止
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是协商不成,就
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曾有坐牢史,小胡在未征得小朱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坐牢史四处散播,导致小朱在社交中遭人异样看待,求职也屡屡碰壁。小胡认为坐牢史已被司法机关公开披露,自己传播不构成侵权,小朱则认为小胡侵犯了其隐私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坐牢史包含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具有私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小胡未经小朱同意散播其坐牢史,对小朱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2、若坐牢史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公开披露且属于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他人传播可能不构成侵权。但本案中需确认司法机关公开披露的程度及范围是否使该坐牢史已不具备隐私的秘密性,若未达到此程度,小朱可与小胡协商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协商无果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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