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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涵盖了哪些具体方面

时间:2026.09.2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因利用作品而享有的财产权益,包含以下几种:
复制权是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能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发行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出售或赠与方式提供给公众的权利,可让作品进入流通领域,使著作权人获得经济收益。
出租权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但计算机软件非出租主要标的的情况除外。
展览权能公开陈列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使美术和摄影作品直接面向公众,实现艺术和商业价值。
表演权包括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有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形式。
放映权可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
广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等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适应互联网发展产生的重要权利,能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
著作权人要重视这些权利,遇到侵权情况,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视听作品,小李未经小朱许可,将该作品复制多份出售给公众,还把作品上传到网络供他人随时下载观看。小何又将该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小朱发现后,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而小李和小何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复制作品并出售的行为侵犯了小朱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复制权是通过多种方式制作作品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2、小李将作品上传网络供他人随时下载观看的行为侵犯了小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小何出租视听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小朱的出租权,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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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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