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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时间:2026.09.23 标签: 损害赔偿 公共安全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紧急避险是为让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用负刑事责任。要构成紧急避险,得满足这些条件:
要有现实存在的危险,不能是自己想象或推测出来的,像自然灾害、动物侵袭就属于这类客观危险。
危险得正在发生,也就是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要是危险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这时采取的“避险”行为就不算紧急避险。
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是为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受损。
避险行为得是不得已才实施的,没有其他合理办法排除危险,只能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不然可能构成避险过当,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遇到可能需要紧急避险的情况,要冷静判断危险状况,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实施避险行为,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何驾驶货车正常行驶时,突然有一只失控的公牛向货车冲来。此时小何面前有两条路,向左可能撞上路旁的摩托车,向右则会冲进路边的小商店。若不采取措施,公牛必将撞上货车危及自身生命。小何不得已向左打方向盘,撞上了摩托车,致使摩托车车身损坏。摩托车车主小许要求小何赔偿损失,小何认为自己是紧急避险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遭遇了现实危险,失控的公牛向其货车冲来这一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并非臆想推测,符合紧急避险需遭遇现实危险的条件。
2、危险正在发生,公牛已经冲向货车,小何若不采取措施就会被撞上,满足危险正在发生这一条件。
3、小何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是为避免本人的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符合保护合法权益的要求。
4、小何处于只能在撞摩托车和冲进小商店之间选择的境地,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危险,是不得已而为之。
5、小何撞坏摩托车造成的损害小于被公牛撞上可能危及生命带来的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小何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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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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