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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债权是否能够进行转让

时间:2026.09.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52人
律师解析:
物业费债权通常是能转让的。按照《民法典》,债权人能把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几种情况除外。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物业费债权一般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类型。它是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享有的金钱债权,通常不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像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那样无法转让。
要是物业服务合同里没约定物业费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况,那物业服务企业就可把物业费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没通知的话,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符合上述条件时,物业费债权能转让。转让后,新债权人可向业主主张债权,业主得向新债权人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对业主小朱的物业费债权转让给小胡,但未通知小朱。小胡随后向小朱主张债权,小朱以未接到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向小胡支付物业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特定情形除外。物业费债权通常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若物业服务合同无约定且无法律禁止,可转让。
2、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转让物业费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小朱,该转让对小朱不发生效力。小朱有权拒绝向小胡支付物业费,待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小朱后,小朱若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有抗辩理由,可向小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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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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