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遗产继承精选解答 > 遗嘱有纠纷起诉是否得包含所有人

遗嘱有纠纷起诉是否得包含所有人

时间:2026.09.2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379人
律师解析:
遗嘱纠纷起诉不一定要包含所有人。在遗嘱继承纠纷诉讼里,要不要把全体相关人员列为当事人,得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继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要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诉讼中,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是利害关系人。
要是部分继承人起诉,法院会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要是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想参加诉讼,又没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依然会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要是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不再列为当事人。
举个例子,遗嘱涉及房产继承,有多位法定继承人,部分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有异议并起诉,法院会通知其他继承人。想参与诉讼主张权利的继承人,会成为共同原告;明确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就不用列为当事人。
总之,遗嘱纠纷起诉不必然包含所有人,关键在于其他继承人的态度以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份涉及房产继承的遗嘱,小胡、小丽、小静、小何都是法定继承人。小胡、小丽对遗嘱效力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规定通知小静、小何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小静表示想参与诉讼主张权利,而小何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案情分析:

1、继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是利害关系人。小胡、小丽起诉后,法院依法通知小静、小何参加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小静想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所以会成为共同原告;小何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再列为当事人。可见遗嘱纠纷起诉不必然要包含所有人,关键在于其他继承人的态度以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权利。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