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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中途解除合同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09.22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施工单位中途解除合同的处理分不同情况。
如果施工单位没正当理由就擅自解约,这属于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的规定,守约方一般是发包方,有权让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像已完成工程的费用、因施工单位违约产生的额外支出;间接损失如工期延误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要是发包方违约,比如没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提供的施工条件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约。这时施工单位要保留好发包方违约的证据,证明自己解约合法。
发生争议时,双方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可以提交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就生效;也能向法院起诉诉讼要遵循法定程序,由法院判决。
施工单位中途解约,要明确解约原因和责任归属,依法依规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发包方与小朱所在的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小朱的施工单位突然提出解除合同。小许认为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解约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小朱则称是因为小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自己才解除合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的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规定,小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若小朱能证明小许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行为,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性,但需保留小许违约的证据。双方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仲裁一裁终局,诉讼遵循法定程序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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