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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肖像后无偿使用可不可以

时间:2026.09.22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拍摄肖像后能否无偿使用,得看是否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及具体约定。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肖像权,能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要是肖像权人明确允许拍摄者无偿使用肖像,拍摄者就能在约定范围内无偿用。像肖像权人出于公益目的,同意拍摄者无偿用肖像做公益宣传。
然而,没取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超出其许可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哪怕原本约定无偿使用,也是侵权。比如拍摄者只被允许将肖像用于个人收藏,却拿去用于商业广告,就侵犯了肖像权人的权益。
因此,拍摄肖像后想无偿使用,一定要事先得到肖像权人明确同意,明确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这样能避免肖像权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胡拍摄了一组肖像照片。小朱未经小胡同意,便将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小朱则称小胡曾口头允许其使用照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小朱若要无偿使用小胡的肖像,需取得小胡明确同意,并明确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
2、本案中,小朱虽称小胡曾口头允许使用,但无证据证明。且其将照片用于商业广告,超出了可能的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对小胡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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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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