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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行为异议是否可提执行异议之诉

时间:2026.09.21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救济程序,对执行行为异议不能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异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需在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引发的诉讼。它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
执行行为异议主要解决执行程序合法性问题,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处理;执行异议之诉主要解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归属问题。所以,若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要按执行行为异议的程序提出,别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的债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小朱认为执行法院的拍卖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于是小朱直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法院认为小朱应先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应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救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不是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行为异议主要解决执行程序合法性问题,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处理;执行异议之诉主要解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归属问题。小朱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按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先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不服再申请复议,而非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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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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