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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约定是否具有效力

时间:2026.09.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流质约定指的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债权人约定,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种流质约定是无效的。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保护债务人利益。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困境,通过流质约定获取暴利,造成双方利益失衡。不过,流质约定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按流质约定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而是要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担保财产变价,然后就变价款优先受偿。举个例子,债务人用房产抵押,还有流质约定,债务到期没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拿房产,得通过拍卖、变卖等合法程序处置房产,用所得款项优先实现债权。
另外,担保财产变价后的价款要是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担保人。要是不足,债务人还得继续清偿剩余债务。大家在涉及担保时,要清楚这些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小胡约定,若到期小朱不履行债务,该房产归小胡所有。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债务,小胡要求直接取得房产所有权,小朱则认为不应直接将房产给小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胡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若小朱不履行到期债务房产归小胡所有,此为流质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该流质约定无效。
2、虽然流质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小胡不能直接依据流质约定取得房产所有权,而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房产进行变价,如通过拍卖、变卖等程序,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若房产变价后的价款超过50万元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小朱所有;若不足,小朱仍需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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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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