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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所赠款项应如何进行归还

时间:2026.09.19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非法同居时赠与款项是否归还,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要是赠与款项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没结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由于赠与条件未达成,赠与方能够要求受赠方返还。按照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条件没成就,赠与行为能撤销。
如果是一般赠与,款项实际交付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因为赠与完成,财产所有权就转移了。不过,要是赠与让赠与人生活困难,赠与人可按相关规定,在合理范围要求受赠人返还。
要是赠与款项属于赠与人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没经配偶同意,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配偶能主张返还全部款项,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重大财产侵犯了另一方财产权益。
处理这类问题,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赠与方或其配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款项。诉讼时,要提供赠与款项的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赠与事实和款项金额。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非法同居,期间小朱赠与小丽一笔款项。之后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小朱认为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未结婚,要求小丽返还。小丽则称这是一般赠与,且已交付不应返还。同时,小朱的配偶小胡知晓此事后,认为该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朱未经其同意赠与无效,也要求小丽返还。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若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结婚,赠与条件未达成,依据民法典规定,小朱可要求小丽返还。
2、若为一般赠与且已交付,通常不可返还,但若赠与使小朱生活困难,小朱可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返还。
3、由于款项属小朱与小胡夫妻共同财产,小朱擅自赠与侵犯小胡财产权益,小胡可主张返还全部款项。小朱或小胡诉讼时需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赠与事实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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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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