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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可被认为是土地权属争议

时间:2026.09.19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的争议。有几种情形可认定为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登记有瑕疵会引发争议。若土地登记存在错误、遗漏或重复登记等情况,不同主体就会对同一地块主张权利。像登记部门误把一块土地同时登记给两个主体,双方都会觉得自己对该土地有合法权益。
历史遗留问题也会导致争议。在土地制度变革、行政区划调整时,可能存在土地权益划分不清的状况。比如过去集体土地在不同村集体间边界划分不明确,时间久了双方就会对土地权属有争议。
土地流转过程中也会出现争议。在土地承包、转让、出租等流转活动中,若流转合同有瑕疵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就会引发权属争议。例如承包合同没明确承包范围,双方会对土地界限有分歧。
土地开发利用也可能引发争议。一方在土地上开发建设,另一方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就会产生权属纠纷。比如一方没取得合法手续就在他人认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
遇到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就一块土地的权属产生争议。原来,登记部门误将该地块同时登记给了小朱和小胡,两人都认为自己拥有合法权益。此外,这块土地是历史上集体土地划分时边界不明确的区域,且在之前的土地流转中,承包合同也未明确承包范围。后来,小朱未经合法手续在该土地上建房,小胡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此案例存在多种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的情形。土地登记瑕疵,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使小朱和小胡都有土地权利主张;历史遗留问题,集体土地边界划分不明确导致权属模糊;土地流转合同未明确范围,双方对土地界限有分歧;小朱未经合法手续建房,被小胡认为侵犯其土地权益。
2、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和小胡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处理,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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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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