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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里法院能否强行用物来抵债

时间:2026.09.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破产程序里,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强行以物抵债,不过有特殊情况。
破产程序要遵循公平清偿原则,得全面清理和变价债务人财产,再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变价处理,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法院能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债权人会议等程序决定以物抵债。比如,债务人财产难以变现,债权人会议通过以物抵债方案,或者法院审查后认为以物抵债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法院就可裁定认可以物抵债。此时,要合理作价抵债物,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要是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其接受。因为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所以,法院虽有一定裁量权,但不能随意强行以物抵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以此实现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目标。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部分财产难以变现,债权人会议提出以物抵债方案。小胡等部分债权人同意,但小朱等债权人不同意,认为法院不应强行让他们接受该方案,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破产程序遵循公平清偿原则,通常管理人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变价处理以清偿债务。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如财产难以变现且债权人会议通过以物抵债方案,或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裁定认可以物抵债。
2、若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其接受,否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法院虽有裁量权,但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以实现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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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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