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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被侵权,赔偿数额该怎么算

时间:2026.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241人
律师解析:
店名侵权属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计算有以下几种方式:
若能明确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就按此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可通过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单位商品利润的乘积来计算。比如,因侵权致使自身商品销售减少,减少的利润就是实际损失。
要是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就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来确定。利益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若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就按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若上述两种方式都行不通,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当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并且,赔偿数额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像律师费公证费等。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火锅店,使用了与小胡火锅店相似的店名。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店名侵权,要求小朱赔偿损失。小胡称因小朱的侵权行为,自己火锅店的销售额明显下降,而小朱则认为自己并未获利,不应赔偿。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先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小胡可根据自身商品销售减少量与单位商品利润的乘积来计算实际损失,以此要求小朱赔偿。
2、若小胡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按照小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若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若上述两种方式都难以确定,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若小朱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且赔偿数额应包括小胡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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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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