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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执行没钱,能不能执行股东

时间:2026.09.1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公司一般是独立法人,要用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则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没钱执行时,通常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
不过,有几种特殊情况能执行股东财产。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要是股东没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债权人能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就能执行股东财产。二是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可执行股东财产。三是股东承诺担责。股东自愿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债权人可按承诺要求执行股东财产。
公司强制执行没钱时,要看看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形。若存在,就可以执行股东财产;若不存在,通常不能执行股东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小许一笔债务,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发现公司没钱可供执行。小许认为股东应承担责任,要求执行股东财产。小朱等股东则称自己已按规定出资,不应执行他们的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没钱执行时通常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
2、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执行股东财产,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需审查小朱等股东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形,若存在则可以执行股东财产;若不存在,通常不能执行股东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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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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