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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该怎样处理

时间:2026.09.17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招投标纠纷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投标人若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该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已参与,投标无效。
利害关系的情形多样,像招标人与投标人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等。
若发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处理步骤如下:其他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10日内,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异议,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收到异议后要在规定时间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经调查,若存在影响公正性的利害关系,招标人宣布该投标人投标无效,按废标处理;若已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需重新招标。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组织一项招标活动,小胡公司参与投标。小丽公司发现小许公司与小胡公司存在控股关系,认为这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小丽公司在知道该情况后的第5日,以书面形式向小许公司提出异议,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小许公司认为控股关系不影响公正性,不同意作废小胡公司的投标。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小胡公司的投标应无效。
2、小丽公司在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投诉,符合法定程序。小许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且在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若经调查确实存在影响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小许公司应宣布小胡公司投标无效,若已确定中标人,中标也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小许公司改正,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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