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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标准可认定名誉侵权

时间:2026.09.1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26人
律师解析:
认定名誉侵权要从这几个方面考量。
先看违法行为行为人得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就是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来损害他人名誉。
再看损害后果,名誉侵权行为得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这种降低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感受来判断,要结合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认定。像有人在公开场合散布虚假事实,让周围人对受害人有了负面看法。
接着是因果关系,名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得有因果联系,也就是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
最后是主观过错,这里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侵权人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损害还去做;过失是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了但轻信能避免。
通常,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要是构成名誉侵权,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公开场合故意捏造并散布小胡有偷窃行为的虚假事实。周围人听闻后,对小胡产生负面看法,小胡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却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实施了诽谤这一贬损小胡名誉的违法行为。
2、小朱的行为导致周围人对小胡产生负面看法,使小胡社会评价降低,出现了损害后果。
3、小胡社会评价降低是由小朱的侵权行为导致,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小胡名誉损害仍实施,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小朱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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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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