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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已约定现金出资,是否必须现金缴纳

时间:2026.09.16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章程约定现金出资时,股东通常要按约定用现金缴纳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重要文件,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得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要是章程明确规定现金出资,股东却用非现金方式出资,这就违反了章程约定,可能构成违约。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责任,比如补足现金出资、赔偿因未按约定出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能变更出资方式。这种变更相当于修改公司章程,要按法定程序来,也就是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还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要是没经法定程序就擅自变更出资方式,变更行为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股东一般要按章程约定用现金缴纳出资。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公司,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三人以现金方式出资。然而,小胡未按约定,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出资。小朱和小李认为小胡违反了章程约定,要求小胡补足现金出资并赔偿损失,小胡则认为非现金出资更有利于公司发展,拒绝补足现金。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应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小胡以非现金方式出资,违反了章程约定,构成违约。
2、小朱和小李作为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如补足现金出资、赔偿因未按约定出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等。
3、若要变更出资方式,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小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出资方式,变更行为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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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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