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约定现金
出资时,股东通常要按约定用现金缴纳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重要文件,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得按章程规定的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要是章程明确规定现金出资,股东却用非现金方式出资,这就违反了章程约定,可能构成违约。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责任,比如补足现金出资、
赔偿因未按约定出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能变更出资方式。这种变更相当于
修改公司章程,要按法定程序来,也就是经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还要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要是没经法定程序就擅自变更出资方式,变更行为可能不具有
法律效力。
所以,股东一般要按章程约定用现金缴纳出资。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成立公司,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三人以现金方式出资。然而,小胡未按约定,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出资。小朱和小李认为小胡违反了章程约定,要求小胡补足现金出资并
赔偿损失,小胡则认为非现金出资更有利于公司发展,拒绝补足现金。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应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小胡以非现金方式出资,违反了章程约定,构成违约。
2、小朱和小李作为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如补足现金出资、赔偿因未按约定出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等。
3、若要变更出资方式,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小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出资方式,变更行为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